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鑫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深圳市富鑫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09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319国道东壁村综合办公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红辉。
被告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东侧桃园路南侧田夏商业大厦316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小忠。
被告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办公楼八楼801-808。
法定代表人车文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