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507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办公楼**80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580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以原告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准)1、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原告支付补偿金3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3日-3月22日工资7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5年以来的带薪年休假金10482元、**加班工资181688元;4、被告支付应承担的社会养老金28975.68元、医疗保险金24122.6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到被告驻郑州市华南城入职***能扫地车司机,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迫于无奈原告自己在户籍地缴纳。2020年1月23日-3月2日春节放假及疫情防控期间,应被告安排在家待岗,被告却拖欠原告工资7600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以与第三方合同期满为由,要求被告自愿离职或接受公司另行安排,二选一,原告因父母年迈不愿接受另行安排。 被告**环保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5年7月1日-2020年4月30日止,鉴于***具有特殊技能(驾驶证A2),因此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国内华南城任一场地。因被告与客户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即将到期原因,被告多次找***协商在其月工资增加1000元的条件下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依照原劳动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将***调往合肥华南城、西安华南城或深圳华南城任一场地工作,但都被***拒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驳回。2、被告经营的是清洁服务行业,此行业是一项特殊服务行业,是城市居民生活每天必不可缺的服务,更不是国家强行规定疫情期间不能开工的行业。***于2020年1月24日放假后-2020年3月22日期间一直在家以疫情严重为由拒绝上班,被告没有依据《员工手则》第七条、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第3点项之约定对其处罚。现***要求支付其旷工期间(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21日)工资7600元没有法律依据。3、***入职被告处前就已经在外购买了社会保险,并在入职时也向被告申请提交了放弃公司购买社会保险切结书及承诺书,且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法律依据。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从仲裁至一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故***要求支付**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日,深圳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简称“**清洁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日,(甲方)**清洁公司与(乙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二、乙方的工作内容保洁员,工作地点国内华南城任意场地。三、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上午上下班时间:4,下午上下班时间:4。四、甲方每月12日发放工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200元。五、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包括场地与场地、部门与部门的岗位调换,调换工种及升职、降职。3、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或脱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利用工作处理私事或从事工作岗位无关的事,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刻终止合同予以开除。 ***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环保公司以与第三方合作期满部分撤离为由,建议申请人***去深圳或者贵阳上班,申请人因父母年迈路途遥远拒绝,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2日工资10482元;3、被申请人支付5年以来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2元、**加班工资181688元、法定假假日工资28825.5元;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20年7月30日,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1、2015年7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能道路清扫车司机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3、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带薪年休假。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新劳人仲案字〔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回执、离职手续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保公司(**清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劳动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作地点为国内华南城任意场地,**清洁公司加盖印章、***签名,本院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期限、工作地点等内容,被告伪造了合同内容。本院认为,原告确认合同中“***”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添加、补充合同内容等情况,证据不力,本院对该劳动合同予以采信。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双方因未对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一致协议而终止了劳动关系,并非被告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8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2月、3月为新冠疫情期间,××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2020年2月系新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原告实际也并未提供劳动,仲裁裁决**原告的月工资为3800元,本院认为,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期间,被告应按照3800元/月的标准向被告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以维持原告基本生活需要。 新劳人仲案字〔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2元”,被告并未就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裁决结果。原告亦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2元,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原告虽然提交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30日扫地车监管记录表,但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保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反映的是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并且,我国现行职工的社会保险账号是唯一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原告已参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被告不能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环保公司支付社会养老金28975.68元、医疗保险金24122.6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38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