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38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朝阳金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朝阳金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辽13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13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