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803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可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851BXR。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绿地创海大厦9楼908号.
法定代表人:侯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可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一致,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倪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