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1651号之一
原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双福村(九江庙)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5302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城理想家房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29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BX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城理想家房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05元(预收28905元),减半收取11952.50元,由原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