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双福村(九江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53020K。
法定代表人:沈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上诉人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金瑞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2元,减半收取6986元,由上诉人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瑞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森燕
书 记 员 钟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