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875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九江庙)1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辉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