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3号
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民建村苏家湾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FU61679。
经营者:黄学涛,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贵州润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领航中心A栋1单元6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J2853。
法定代表人:赖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贵州润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润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22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1353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湄潭县同心建筑材料租赁站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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