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3层2306室。
法定代表人:彭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161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新园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闫炜,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闫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15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73333.3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073333.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1月6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无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通过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吐鲁番高昌区人民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通过***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齐市的4套房产,本院已做查封,因该房产情况复杂,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通过委托伊宁市人民法院通过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闫炜名下位于伊宁市的房产,因申请人称该房产属于预售房,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到被执行人***、***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做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