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4民初64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系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388号汇展园小区北区。 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西工业园(润利加油站西侧广汇LNG加气站西侧),实际经营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9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西路137号四建2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环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亚环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亚环地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59000元;2.判令被告***、中亚环地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利息5821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从2020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以上共计:64821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原系被告中亚环地公司的职工,后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投资入股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并将投资款65000元转入被告***指定的个人账户。因投资入股事宜未正常开展,被告***承诺在2020年4月底至5月初退还投资款,后被告***退还原告6000元,剩余投资款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亚环地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其并非我公司股东。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1份、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1份、启信宝企业信用增值报告1份,证明2017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亚环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系被告中亚环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99.85%,是实际控制人。 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原告并非我公司股东。 2.2017年3月3日收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1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1份,证明原告共投资65000元,其中15000元被告中亚环地公司收到后,于2017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剩余500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4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取现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中。说明被告***与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混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无法证明是投资给被告中亚环地公司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股东身份。 3.中亚环地股东交流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张、原告与 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1份、《申请报告》1份,证明2020年3月2日,被告***在中亚环地股东交流群中通知各职工股东,将于2020年4月底至5月初退还员工投资款。2020年5月9日,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在中亚环地股东交流群中,承诺先退回原告金额为6000元。2020年5月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原告投资款6000元,并在交易用途中注明“65000-6000=59000”,证明被告确认原告投资款为65000元,本次退还6000元后,还剩余59000元未退还,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的退款金额一致。2020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中亚环地公司提交《申请报告》,请求退还剩余59000元投资款,被告***签字确认。 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是无法证明原告是我公司的股东。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被告***、中亚环地公司未出示证据支持其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1份,载明:今收到***交来投资款15000元,落款处加盖被告中亚环地公司财务专用章,经手人处由被告***签字;2018年6月4日,原告再次将50000元投资款存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中。 2020年3月2日,被告***在中亚环地股东交流群中称,将于2020年4月底至5月初为大家退回股本金。2020年5月9日,被告中亚环地公司在中亚环地股东交流群中,再次承诺股权分配付款清单:其中***6000元。2020年5月9日,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6000元,并在交易用途中注明“65000-6000=59000”,因剩余投资款未退还,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就投资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实际向被告中亚环地公司投资65000元,被告中亚环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于2020年4月底至5月初为大家退回股本金,并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转款6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中亚环地公司、***退还剩余投资款59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标准,主张自2020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582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59,000元; 二、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5,821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并以未付投资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金额64,821元,给付金额64,821元,占起诉金额的100%,案件受理费1,42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园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