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3层2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161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161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161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44061.5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144061.5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2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2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9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依据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轮候查封,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封,如未申请续封则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查封的权利。依据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2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封,如未申请续封则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查封的权利。 5.2022年6月16日,依据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齐市沙依巴克区(产权证号:新(20**)***齐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不动产手续;位于***齐市沙依巴克区(产权证号:新(20**)***齐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不动产手续;位于新市区(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XXXX号)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水磨沟区(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XXXX号)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轮候查封,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封,如未申请续封则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查封的权利。 6.本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未查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