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之子),男,200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之子),男,201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之继女),女,200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应莲、王鑫(实习),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德,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平,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EH486。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宾大道12幢5层503室(远大广场)厂房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诚,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某1、徐某2、邹某与被上诉人陈明德、张仁平、云南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1、徐某2、邹某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准予缓交受理费决定书》,决定准予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二审判决前,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用缴纳至指定账户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1、徐某2、邹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春
审判员 王正云
审判员 徐玉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