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南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民初32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南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玛曲东路8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闹主。 原告***与被告甘南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土地租期已到,要求被告还原土地面积,拉走租赁期间放的土;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9日,甘南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土地3.36亩用于扶贫车间二期工程土方的填用,租期一年付三年庄稼损失费,同时立下字据。原告要求被告还原土地,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理土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具状起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甘南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的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本案案涉土地在临潭县冶力关镇境内,故本案应由临潭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临潭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