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城关新将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4053807P。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投资款、分红款、收益款合计人民币113875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方法计算),案件受理费75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788元,合计人民币1165062元及利息。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38750元,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辉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将乐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690.30元,因有另案在先冻结,本案冻结金额0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本院通过到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城关新将中路进行财产现场调查和人员下落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关闭无人经营。
6、上述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毅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