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保130号

申请人:余添生,男,194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申请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城关新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4053807P。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余添生与被申请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添生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债权、应收款等,并已提供余添生与许赛娥共有的位于将乐县水南镇溪南新村1-5层房产【房产证号:将房权证2001字第1075-××号、将房权证2001字第1075-××号】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添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余添生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绳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