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1559807018。

法定代表人:谢海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4053807P。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82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及罚息716774.4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日止)及逾期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267元、执行费9567.75元,合计746609.2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将乐县江滨路金溪市场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将乐县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办理抵押,且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本案可以就余值部分参与分配。

另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丽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处置上述抵押房产,所立案号为(2020)闽0428执恢391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28执恢39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8执恢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正国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