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章永有。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殷祖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