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民初2871号
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胡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瑞,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章永有,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永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混凝土款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太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莹
书 记 员 方岂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