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宇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腾宇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603民初1861号

原告:四***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FWN20N。

法定代表人:张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勇,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集中发展区长江西延线与一环路交汇处,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895069。

法定代表人:张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春,公司员工。

原告四***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与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西部商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勇、被告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为基数,从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实际退还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2019年7月8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2、确认被告对原告负有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的德阳“五建.天府新城”项目中涉及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保证金100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在2019年8月顺利进场挖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保证金100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出具进场通知,也没有保证原告在2019年8月顺利进场挖土。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并承担赔偿责任。

德阳西部商贸公司辩称,对于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1000万的事实和主张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利息部分请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7月8日,原告四***公司(乙方)被告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甲方)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甲方将其开发的德阳“五建.天府新城”项目中涉及土石方工程与乙方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工程范围的确定及工程内容的增减以甲方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承诺为本协议的履行提供壹仟万元履约保证金,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后2个日内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企业名称: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银行帐号:43×××51);第六条约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性合作协议,双方具体权利和义务、工程价款及支付等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事项均依据本合同条款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同日,原告四***公司(乙方)被告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甲方)又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框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协调一致,将《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的协议内容变更为,乙方委托四川中启云链供应管理有限有限公司代乙方支付壹仟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本框架协议签订后10个日内至甲方指定账户(企业名称: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银行帐号:43×××51)。

后,原告四***公司(乙方)与被告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甲方)再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应在土石方工程合同签订后,保证乙方在2019年8月顺利进场挖土。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四川中启云链供应管理有限有限公司通过中信银行成都自贸区支行的银行帐号,分11次将1000万元转账至被告的指定账户,转帐回单所载明的摘要内容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直至2020年7月1日开庭当天原告仍未能顺利进场施工,也未另行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四***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开庭当日提出解除《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及《土石方工程合同框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三份合同的请求,被告西部国际公司当庭同意解除。

另查明,2020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6)川0603民破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8年5月24日,本院批准被告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该公司的重整程序。后因2020年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根据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24日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土石方工程合同框架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客户回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诉求,本院对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四***公司与被告西部国际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及《土石方工程合同框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三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西部国际公司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但因原、被告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及《土石方工程合同框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三份合同履行期尚处于德阳西部商贸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确认债权1000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请求确认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四***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及《土石方工程合同框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四***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静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曾李雪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