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民初38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元,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符正安。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
被告: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凌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