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民初38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元,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符正安。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

被告: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凌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