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保1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WL3472。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石供商厦**502。
法定代表人:符正安,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4XGRX5Q,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男南岸南兴四路(高要技工学校西侧50米)伍兴勇宅****(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周立兵,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