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煤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03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59498157K,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风平村委会弄相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中煤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T7219,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福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汇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93KHK3G,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13XA,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宏美好生活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P9ACR43,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煤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汇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宏美好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2023年12月20日,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经本院做工作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0日向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万元,原告愿意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0元,由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