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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327号之一 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前园路百合园1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7号504单元之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计1724元,由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 迷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