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556号之二
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合肥市包河区前园路百合园1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NP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7号504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128932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元,撤诉减半收取3108元,诉讼保全费2165元,均由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