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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556号之二 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合肥市包河区前园路百合园1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NP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7号504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128932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元,撤诉减半收取3108元,诉讼保全费2165元,均由原告安徽润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