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909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7号504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1289323L。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电气公司价值232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自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气公司(含电气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电气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