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广州)铁道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江区白土镇步安建材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中交(广州)铁道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5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曲江区白土镇步安建材厂根据《砂石购销合同》的约定,向其供应砂石,是用于韶关市利宝实业有限公司植物饮料厂工程项目,作为建筑材料,本案属于工程建筑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工程建筑有关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双方签订的《砂石购销合同》涉及的是砂石的买卖及支付价款,并不涉及工程建设,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规定,故对中交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砂石购销合同》第七条第7款约定:如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在需方(即中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中交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交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奕坚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