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民初2799号
原告:福州圣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4层B**C区写字楼-A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坤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中房镇大洋村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福州圣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坤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福州圣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圣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圣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州圣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