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XX、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3民初233号 原告:安XX,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巴燕乡福海村村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中区希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X,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镇三角城村村民,住青海省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安XX与被告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XX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XX以涉案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7元,由被告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