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2509号
原告:海东市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89号9号楼1**11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东市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诉被告青海丹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登记立案,原告海东市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东市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