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顶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顶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居民。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顶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岩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顶岩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生争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且被上诉人已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临渭区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不应当立案。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事故发生地为子长市辖区,是否属于工伤,应当通过子长市劳动部门或法院解决,临渭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或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顶岩公司住所地在渭南市临渭区,原审原告选择向临渭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劳动合同》第七条虽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首选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明确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但该案属侵权纠纷,不属于该仲裁条款约定的范畴,故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