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6494号
起诉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金石工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楼**。
2019年11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1.判令被起诉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起诉人支付的预付货款284350元并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等(支付至偿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170829元,以上合计4551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起诉人称,2019年10月,起诉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京昆高速项目收费亭采购合同》、《承赤高速项目收费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路畅公司按照上元公司要求,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19座收费亭交付至指定地点并安装;两份合同总价款5087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50%的货款为254350元;路畅公司延期交货超过一周,上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货款。上元公司员工*彦波在订立合同后,为保证路畅公司按时交货,向被告***微信转账垫付货款10万元。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0日,上元公司向路畅公司转交货款254350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交货义务。因路畅公司延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至今未返还预付货款284350元,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地点,我院没有管辖权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