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1817号
原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冯凤江,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黄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金伶,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喜增
审 判 员 赵永君
人民陪审员 郎 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