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847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许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龙,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冯凤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5.75元,由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佳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