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执1216号
申请人执行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5724200W,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冯凤江,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8947F1A,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黄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金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32423197809016963。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为申请人返还货款本金254350元、案件受理费4064元、执行费3715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9月23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9月16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黄庄村村东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
7、本案标的款254350元、案件受理费4064元、执行费3715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旭
审判员 杨健健
审判员 梁 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孝鹏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606执1216号
申请人执行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5724200W,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冯凤江,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为申请人返还货款本金254350元、案件受理费4064元、执行费3715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9月23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9月16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黄庄村村东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
7、本案标的款254350元、案件受理费4064元、执行费3715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旭
审判员杨健健
审判员梁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