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3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原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606民初649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606民初6494号民事裁定书中“(2019)冀0606民初6494号”,补正为“(2019)冀0606民初37号”。
审判员 魏麟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