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957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217.8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81284.92元,利息暂计为17043.05元(以158624.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以181284.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42.91元(以181284.9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案件执行费284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