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9839号
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4元,保全费4341元,由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书记员 强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