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9839号之一
原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与文明路交口东北角***谷创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7436D(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秦河路路北侧用代码913405217489350840。
法定代表人:郝轶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