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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郑陆登高脚手架租赁站、常州某某搭建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034号 申请人:天宁区郑陆登高脚手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L78E4G,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后方基村6队。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搭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02836090,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仓路65号8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P5UL1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凤墅村。 法定代表人:白淑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宁区郑陆登高脚手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常州**搭建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搭建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