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034号
申请人:天宁区郑陆登高脚手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L78E4G,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后方基村6队。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搭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02836090,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仓路65号8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P5UL1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凤墅村。
法定代表人:白淑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宁区郑陆登高脚手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常州**搭建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搭建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