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陂路支行与广州市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国能中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8642号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陂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97、99、101、103、105、107、109号。
负责人:裴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炽斌,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科汇一街9号901。
法定代表人:林进猛。
被告:广东国能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一街9号1001房。
法定代表人:林进猛。
被告:北京国能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1号楼18层2117。
法定代表人:林进猛。
被告:林进猛,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陂路支行与被告广州市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国能中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能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进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而原告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陂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艳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