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

**与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2民初4696号
原告:**,男,1986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镇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帮燈,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