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财保1号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KUBR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西门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沿江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AK94J04T。 负责人:班婵珊。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5268********)进行查封。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00000元(户名: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5268********),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为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