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镇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KUBR1Y。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