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2626号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万潮镇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KUBR1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苗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车辆保全财产共计225129元。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21111739012588992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裁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车辆,保全财产共计225129元。期限为二年,即自2021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164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