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黄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万潮镇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高定重,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