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壹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壹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新镇路138号308室-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FTQ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壹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壹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壹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另外的150000元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公告费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13950.55元,优先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剩余5027.5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无权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3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3月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8月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9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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