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英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050号
原告:贵州英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797098。
法定代表人:林玉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涛、熊凤仪,、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数字文化产业园****(E时代)**楼1夹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RK0H02。
法定代表人:吴朝五,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英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谢忠主持调解后,原告贵州英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故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英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英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周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