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81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B区(E时代)7号楼1夹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品文。
原告***诉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粟 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