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523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6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煜,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B区(E时代)7号楼1夹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RK0H02。
法定代表人:吴朝五,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潘文学主持调解后,原告***以被告贵州安帮管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造价咨询款35000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李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