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2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荣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2827758元;2、被执行人在乐至县财政局的国道319线回澜收费站停止收费补偿款由法院继续冻结,乐至县财政局将国道319线回澜收费站停止收费补偿款转入法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分配该补偿款。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2022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任军
审判员**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